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风险,逐步加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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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风险,逐步加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清除源头安全风险隐患。近日,市公安交警支队梳理出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检验强制报废的车辆名单,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相关业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数的限制等不一样的情况,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内容中规定: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三、未年审车辆上路一经查实,交警部门将暂扣机动车,并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四、《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